1、企业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、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书;
2、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转让的决议;
3、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(放弃优先受让权)的股权转让协议;
4、企业转股后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、章程修改协议;
5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原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(复印件);
6、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应提供国资授权经营管理部门批准文件、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证明和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资评估核准、备案文件;
7、新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(复印件)、资信证明及公证、认证证明;
8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(复印件);
9、企业转股改制需报送《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》;
10、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(复印件);
11、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前后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;
12、企业原合营合同、公司章程(复印件);
13、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。
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,一律为正式文件。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,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