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办对象资格:
1、符合本市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;
2、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;
3、有固定的放映场所;
4、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(媒体)院线名称;
5、中方投资比例不低于51%、并拥有经营主导权;
6、合资、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;
7、符合中国法律、法规及有关规定。
申办材料:
1、申请书;
2、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,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,银行资信证明;
3、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,银行信贷证明,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;
4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核准通知书;
5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合同、章程;
6、法律、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。
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(现金投资除外)参与投资,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,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,并经市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。
办理程序:
1、外商投资电影院的申请向市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,市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征得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意见后,将审核同意意见报国家外经贸部,并在征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、文化部的意见后,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、法规进行审批,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。
2、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,应自收到外经贸部颁发的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之日起1个月内,凭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。
3、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、改造,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,凭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和营业执照,向办理机构申领《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》。办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。经批准同意的,发给《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》。
收费标准及依据:《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》工本费:20元/张(沪价涉[92]273号)
办理依据:
1、《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》(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、外经贸部、文化部令第3号)
2、《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》(1997年8月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