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办事项目
申请办理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变更。
二、办事依据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
2、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》
3、《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》
三、申请范围
1、市局受理范围: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的学生盒饭生产者;
2、区县分局受理范围: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。包括:饭店、快餐店、小吃店、饮品店(含甜品站)、食堂、船舶供餐、从事社会盒饭或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、中央厨房及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。
四、办理程序
(一)申请
申请人填写申请书,到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:
1、《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》;
2、原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复印件;
3、属委托办理的,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,包括法定代表人(或负责人、业主)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4、申请许可证单位名称、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、业主)、路名或门牌号变更的,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准变更的证明材料;
5、申请其他有关事项变更的,应提供与变更有关的各项材料;
6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注: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目录,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,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,所有资料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,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(或负责人、业主)签章;申请材料应打印或用钢笔、水笔填写,申请书、示意图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,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,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。
(二)受理
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,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。
(三)审核
受理后,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》、《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》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。
(四)审批
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(或不予)变更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。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并应重新发放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的,向申请人发放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。
五、办理机构/部门
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、市食品药品监督所
各区县分局、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
六、受理地点
1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
地址: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
电话:021-63356017
时间:周一至四上午9:00-11:30
下午1:30-5:00
周五上午9:00-11:30
2、上海市各区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地点一览表
受理区县
地址
联系电话
浦东新区
合欢路2号(浦东市民中心)
城南路1366号2楼
68542222-88259/88260
68004606/68004270
徐汇区
虹桥路313号
64683207
长宁区
安西路8号
22052440
普陀区
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1楼
52564588-8126
闸北区
秣陵路38号2楼
63173412/63177367-822
虹口区
三河路338号
25657593
杨浦区
黄兴路2022号2楼
65195729-1086
黄浦区
肇嘉浜路108号1楼
54659809
静安区
康定路314号
62555858-102
宝山区
淞滨路28号
56843970
闵行区
莘建东路201号地铁北广场
34120848
嘉定区
嘉戬公路118号办证办照中心
59994745
金山区
石化龙山路555号1楼B109窗口
57922248/57922247
松江区
新城区文诚路69号
67736469
青浦区
外青松公路6189号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
69714405
奉贤区
奉贤南桥镇解放东路58号
33611835
崇明区
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
69615807
七、办理时限
1、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;
2、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;
3、作出准予决定后十日内发放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。
注:领取变更后的新证时,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回原证。
八、收费标准
此项目不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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