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们在知道分公司的概念后,还需知晓分公司的特点。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,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。
分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:
1、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,它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
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,具体表现于以下四个方面:
(1)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,必须冠以总公司的全称,并加上“某某分公司”字样,也就是其经营活动只以总公司的名义出现;
(2)分公司没有独立的章程,经营管理活动均依照本公司的章程进行,管理机构通常只设负责人(业务代表人或业务管理人);
(3)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,它在实际经营活动中,所拥有的财产是属于总公司的;
(4)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关系是由总公司来承担的。也就是说,总公司以自己全部的财产对分公司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。
2、分公司是依附于总公司的
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,分公司是由总公司设立的,而不是由股东另行出资设立的,按照我国《公司法》的有关规定,设立分公司是总公司的行为,设立程序相对比较简单。
3、分公司是隶属于总公司
分公司的人事、业务、财产都直接受总公司的控制,它只是代表总公司开展业务活动。
通过以上可以看出,分公司实质上并非公司,而与其总公司是同一公司,是总公司(或者本公司)的组成部分或业务机构。以前一些公司的名称在挂上级公司名称的同时,带有某地分公司,而实际上这类公司是法人企业,如××商务咨询××分公司,实际上不是分公司,就这一点与《公司法》的规定是不相适应的,这种分公司的实质则是公司,或者称企业法人。